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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X区某号

法定代理人毕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X区某号

委托代理人尹向东,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X区某号

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云独任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自愿支付王某自2007年12月至2011年9月的抚养费、教育费21000元;

二、王某自2011年10月开始每月支付王某抚养费800元,该抚养费直接支付至王某的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上,该账号为(略);

三、王某享有对王某的探视权,毕某某应予配合,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一个星期的周末,具体时间由王某与毕某某协商;

四、其他问题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王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1年11月3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云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吴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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