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建刚,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易某锋,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云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与易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吴天雨归刘某抚养,易某每月支付女儿吴天雨抚养费9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易某按期存在户名为吴天雨账号为(略)的交通银行活期储蓄存折上,如易某不按期支付,则法院可强制执行。小孩的医疗费凭正规票据各自承担50%;
三、易某有探视女儿吴天雨的权利,具体探视时间由刘某与易某协商,在不妨碍吴天雨学习时间的前提下可自行安排。吴天雨春节期间每年到易某、刘某家过年,依次按年轮换;
四、位于长沙市X区X路X号华天苑X栋X房(建筑面积120.7平方米,权证正在办理中)的房屋归刘某所有。刘某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长沙市X区X路X号华天苑X栋X房房屋补偿款人民币211225元,在刘某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易某有义务在刘某提出要求之日起十天之内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五、牌号为湘x海马牌轿车归易某所有,在易某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刘某有义务在易某提出要求之日起十天之内协助易某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六、家庭共同债务32000元由刘某承担;
七、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1年12月23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郑云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