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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申请倪某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倪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倪某。

申请人倪某要求宣告倪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倪某述称,被申请人倪某于2003年离家,至今未归,故申请宣告倪某失踪。

经查,倪某,系申请人倪某之父。2003年,倪某外出打工,2007年后再无联系,经家人寻找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3月14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倪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倪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自2007年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其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此事实,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倪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倪某失踪。

本案公告费人民币350元由倪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琴

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梁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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