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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张某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X,女,X年X月X日生。

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理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乙、张某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李某乙、张某均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是集资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淮滨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李某乙、张某犯集资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汪涛

审判员张某福

代审判员曾峰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柴夏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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