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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湖南某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长沙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某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湖南某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双石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谷玲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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