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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寻某甲与被告寻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寻某甲,女,1974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寻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寻某甲与被告寻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寻某甲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某乙的诉讼。

本院认为,寻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寻某甲撤回对寻某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寻某甲自愿负担。

审判员王强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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