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范某
原告武汉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物业)诉被告范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桂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夏红莲、龚某、被告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环物业诉称:2009年1月9日,我公司与被告范某签订《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我公司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每年向我公司缴纳管理费,现被告仅支付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物业管理费884元,此后物业管理费未按协议履行。为此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2,652元(从2009年9月至2012年8月31日),并支付延期付款滞纳金1,303.05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如下:
一、原、被告于2009年1月9日签订的《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临时公约和《承诺书》。拟证实原、被告双方所约定的各自权利与义务;
二、2009年1月9日收据存根。拟证实被告缴纳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物业管理费884元;
三、滞纳金明细表。拟证实被告逾期未交纳物业费的滞纳金1,303.5元;
四、催缴通知书九份,拟证实被告欠缴物业服务费1,839元(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
五、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拟证实原告于2005年4月5日依法成立。
被告范某辩称:我欠原告物业费是事实,但要求原告承诺在其管理期间,我家里丢失了东西予以赔偿。
被告范某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均不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不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出的证据均能证明被告未缴纳物业费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将此证据依法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范某于2007年10月份购买位于武汉市X区汉南大道南国江城小区X栋X单元X号商品房,房屋面积为122.79平方米。原告中环物业与被告范某于2009年1月9日签订《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原告中环物业对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备、绿某、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管理。原告中环物业按协议约定为被告范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第二款约定被告范某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被告自行办理。同时被告范某认可每月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6元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如被告不按协议规定交纳费用,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纳违约金,或采取其他措施。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09年1月9日向原告交纳了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的物业费884元。此后被告因家里被盗要求原告赔偿而与原告协商未果,自2009年9月1日至今,被告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原告中环物业以此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范某1、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2,652元(从2009年9月至2012年8月31日止);2、支付延期付款滞纳金1,303.05元。
本院认为:原告中环物业于2005年4月5日依法注册登记成立,是合法的企业法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协议履行期间,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理应按协议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物业费。对原告要求被告交纳所欠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与原告之间因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发生争议而拒交物业费,不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付款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要求原告承诺其家中被盗损失的主张,因被告未提请反诉,本案中不宜处理,被告可另行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某向原告武汉市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9月至2012年5月30日前的物业管理费2,431.2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武汉市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范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略);开户行:农行武汉市X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高桂云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