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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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职务侵占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2日上午,被告人赵某作为上海特能推广有限公司特成快递服务社快递员,将一笔价值人民币x元的货物送至本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客户张某某家后,在代收张某某交付的该笔货款人民币21,899元后逃逸并化用殆尽。

2010年6月1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家属已全额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有关的上海特能推广有限公司特成快递服务社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登记表、送货员的职责范围、劳务费签收单、收条、情况说明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钱款人民币x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赵某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帮助退赔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5日起至2011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美玲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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