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沪高民四(海)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建运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X镇政府南三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季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X号X楼。
负责人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柚牧,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伟,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水县航运机船大队,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X路(航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队长。
案由: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徐州建运航运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州建运航运有限公司以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判决结果错误为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徐州建运航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万元和解款项,以彻底了结本案纠纷;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7元,由被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7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23.50元,由上诉人徐州建运航运有限公司;
三、各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永庆
代理审判员柯永宏
代理审判员董敏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曦
审判长胡永庆
审判员董敏
代理审判员柯永宏
书记员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