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葛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冷某某
原审被告光山县X乡规划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上诉人曹某诉光山县X乡规划管理局城建规划许可纠纷一案,因原审第三人葛某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1)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某与被上诉人曹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葛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葛某申请撤回上诉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葛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阮晓强
审判员陈某
审判员陈某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