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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诉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塞县人民法院

原告吉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安塞县X镇X村X村X号。

委托代理人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统战部职工,住(略)。

被告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X镇X村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诉被告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吉某承担。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王鸿

人民陪审员高海梅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范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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