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舒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舒某与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厚成、喻方芳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5日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舒某及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赔偿舒某各项损失共计895元(已当庭付清);
二、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张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强
人民陪审员蔡厚成
人民陪审员喻方芳
二○一二年五月一十五日
书记员杨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