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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王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撤回对王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周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周某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宋玉珍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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