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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张某某与上诉人焦作市新亚细亚大酒店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又名张某江,男

上述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耿桂生,男

上述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鸿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新亚细亚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易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匡某某,男

上诉人王某某、张某某与上诉人焦作市新亚细亚大酒店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王某某、张某某于2009年3月18日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8日作出(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张某某与焦作市新亚细亚大酒店有限公司均不服,分别于2009年11月20日、2009年11月10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与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耿桂生、郭鸿祥,上诉人焦作市新亚细亚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汤学军

审判员刘成功

审判员薛秀兰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焦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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