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X村X号。
被告高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X村。
委托代理人高XX(系被告之父),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X村。
原告李XX与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查明: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7年5月8日在子洲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无共同债权和债务,有共同财产洗衣机一台、DVD一台。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来本院请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由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费3000元(该款已当即兑现)。
三、双方的共同财产洗衣机一台、DVD一台归原告所有。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某亮
代理审判员姜彩霞
人民陪审员乔占山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庆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