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县X镇政府干部。
被执行人齐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9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齐XX现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关于2011年10月31日前借款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高峰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