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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就与被告郭某、常德市鼎城某运输有限公司德山分公司、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男,回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某,(略)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郭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常德市鼎城某运输有限公司德山分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大道。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黄某就与被告郭某、常德市鼎城某运输有限公司德山分公司、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8211.4元。

本院审理查明如下案情:2010年11月10日10时10分,被告郭某驾驶车牌号为湘x中型货车沿31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鼎城区X乡卫生院门口路段时,因避让从右侧横过公路的一辆小客车,中型货车向右驶入逆行车道与正常行驶由原告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倒地后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鼎城区交警大队认定为被告郭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查明被告郭某驾驶的湘x中型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常德市鼎城某运输有限公司德山分公司且在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受伤后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已开支医疗费用一万多元。2011年9月9日原告伤情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需住院治疗40天,陪护1人80天,出院后全休三月。原告住院花费医药费11079.4元。为相关损失经(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未达成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因交通事故遭受经济损失18112.4元,由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赔偿14000元,由被告郭某赔偿4112.4元(此款已付清)。保险理赔款于签收调解书后15日内给付。

二、原告黄某放弃对常德市鼎城某运输有限公司德山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金平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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