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焦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64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张某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2011)户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峰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