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临湘市X镇X村。
被告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临湘市X镇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陈某某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