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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X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彩礼8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全义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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