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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临湘市X镇X村。

被告胡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临湘市X镇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陈某某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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