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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周某甲、周某乙诉赵某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原告: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建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建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建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齐某、周某甲、周某乙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大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周某甲、周某乙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建国、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某、周某甲、周某乙诉称:2010年3月,被告向三原告亲属周某普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一分,每三个月付息一次,一年期满连本一起还清,被告于9月份付了6个月的利息6000元,本金及剩余利息未还,周某普于2010年10月9日去世,三原告作为周某普的继承人,要求被告偿还此借款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某辩称:借周某普10万元是事实,当时周某普任村长,以个人名义开发房地产占被告家的宅基,被告家现没地方住,开发商已经将赔偿款给了周某普,但他未给被告;被告现在也无能力偿还此款,但被告肯定还此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齐某系周某普妻子,原告周某甲、周某乙系周某普子女。周某普于2010年10月9日去世。2010年3月,被告向周某普借款10万元,并签订“贷款协议”,载明:“本人因业务发展需要,在仁普哥处取贷款拾万元整,月息为壹分,每三个月付息一次,一年期满连本息一起还清。贷款人:赵某2010年3月”。被告于2010年9月,偿还了6个月的利息6000元,尚欠10万元本金及剩余利息未还。三原告作为周某普的继承人,要求被告偿还此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向周某普借款,并签订了“贷款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但被告只偿还了6个月的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未还,构成违约。周某普已去世,三原告作为周某普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利要求被告偿还此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辩称,周某普任村长时,以个人名义开发房地产占被告家的宅基,被告家现没地方住,开发商已经将赔偿款给了周某普,但他未给被告,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某、周某甲、周某乙借款十万元及利息(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息一分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宋大海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常许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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