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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乙、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某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长沙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某族,住(略)。

被告卢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某族,住(略)。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乙、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闫静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乙、卢某确认应向原告黄某偿还借款本金6.8万元和利息2.3万元,共计9.1万元;

二、被告李某乙、卢某于2012年9月10日前向原告黄某偿还3万元;于同年10月31日前偿还2万元;于同年11月30日前偿还2万元;于同年12月31日前偿还2.1万元;

三、如被告李某乙、卢某未履行本协议第二项所约定的任何一项内容,则原告黄某有权就未偿还的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黄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497元,减半收取1248.5元,由原告黄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闫静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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