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仝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的抚养费24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
执行中,本院已从被执行人帐户上扣划了该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户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审判员闫濵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