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略),农民。
被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X乡,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以与被告庭外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李某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