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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女,汉族。

被告:杨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某承担。

审判员吴全弟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牛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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