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黄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

被告:韦某。

原告黄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碧亮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被告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组成的再婚家庭。于2008年1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常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精神和某体均受到极大的痛苦和某害。原、被告于2010年5月10日分居至今互不来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某可能。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黄某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宾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

被告韦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因为原告长期参赌,自2008年12月结婚至今,原告从未干过活,结婚的目的就是想从被告处要钱去赌。原告提出离婚,必需共同还清以下债务:为结婚之用,被告向被告母亲借款6000元,向被告弟弟借款1500元。原告从家里拿去赌输,向别人借款去还赌债,包括被告向他人借款去赎回原告,以上借款共计x元至今分文未还,请求法院核实确认,判决原、被告共同承担债务。

被告韦某为其辩解,在举证据期限内提供证据有:身份证,证明被告身份情况。

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有无夫妻共同债务

综合本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生活期间,由于被告认为原告不干活,常参与赌博,2010年3月7日夫妻间常发生争吵打架,原告曾两次报警要求110前来解决。原告于2010年4月离开被告互不来往,双方分居至今。2011年4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共同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再婚后不能较好地建立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发生矛盾后双方未能正确对待,被告也同意离婚,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许离婚。关于原、被告是否有共同债务问题,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本案被告认为向他人借款用于结婚、用于归还原告赌债,原告否认,对此,被告应负有举证责任。然而,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有夫妻共同债务,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不予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韦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张碧亮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贞慧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