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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01.30.九十七年度除字第四號民事判決
时间:2008-01-30  当事人:   法官:張軒豪   文号:97年度除字第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號

聲請人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詹玉惠

┌────────────────────────────────────────────────────┐

│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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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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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勝揚機械部│合作金庫羅東分行│96年8月5日│21,000元│IG(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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