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现住x。
被告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现住x。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XX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曾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