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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现住x。

被告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现住x。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XX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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