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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XXX公司金融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郴北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x分某,住所地,郴州市x。

法定代表人黄XX,男,系单位行长。

委托代理人魏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郴州市x号,系x分某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郴州市x内,系x分某职工。

被执行人曹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姚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现住(略),系被执行人曹某之妻。

被执行人曹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现住(略)

以上三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姚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姚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现住(略),系被执行人曹某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2年4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姚XX、曹某夫妻自行变卖其共有的位于宜章县x房(产权证号:宜房权证x号,因本案债务设定抵押)等房屋,并以其变卖房款偿还本案债务。在变卖过程中,姚XX(身份证号:x)以300000元的价格买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变卖的被执行人姚XX、曹某夫妻的位于宜章县x房(产权证号:宜房权证x号)等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姚XX(身份证号:x)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姚XX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姚XX可持本裁定书到宜章县房产管理局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刚

审判员卢晓淼

审判员田海斌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武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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