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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X与被告熊XXX民间借贷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刘X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郴州市x.

被告熊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X与被告熊XXX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X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熊XXX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刘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熊XXX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袁刚

审判员刘斌

人民陪审员曹承苏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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