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刘X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郴州市x.
被告熊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X与被告熊XXX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X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熊XXX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刘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熊XXX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袁刚
审判员刘斌
人民陪审员曹承苏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