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湖南省(略)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袁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A保某,住所地湖南省(略)。
负责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年月日,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与被告李某乙、袁某及A保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于2012年6月14日以与被告A保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童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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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方X
审判员夏X
代理审判员钟X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唐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