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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韬,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方,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建宇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是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东

审判员宁宇

审判员王怡

二O一O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扈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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