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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永兴县人,住郴州市x房。

被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郴州市人,住郴州市x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XXX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XXX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袁刚

审判员刘斌

人民陪审员曹承苏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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