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某,男,55岁。
被告孙某某,男,47岁(未到庭)。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至2006年间,被告在承建洛龙龙安小区时用我机砖,经结算被告欠我砖款x元。经多次讨要,被告久拖不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付清砖款x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
查明:2005年10月14日至2006年3月13日,被告孙某某在承建洛龙区龙安小区工程时在原告薛某某处购买机砖共计价值x元。而后付款x元,剩余货款x元被告一直未付。在被告购买机砖时均给原告出具收条,该收条均载明机砖的数量和价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砖款,被告以甲方未付工程款为由久拖不付,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使调解工作无法进行。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砖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照单付款,故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付给原告薛某某砖款x元。
诉讼费367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在执行时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写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某立
代审判员:李芳
陪审员:李艳红
二0一0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