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1月2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乙2009年11月14日10时许,到西峡县某集团拉货,趁无人之机将薛某放在公司车棚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5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范某、黄某丙、袁某丁、薄某某证言,、另有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退还被害人,被告人袁某乙认罪态度较好,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乙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虎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