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周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某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勤艳和被告汤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谷某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一般。由于被告汤某性格比较内向,在家庭生活中,被告汤某很少与原告周某说话。后来,被告汤某的家人也不怎么和原告周某说话。原告周某在被告汤某家举目无亲,生活十分压抑、心情郁闷烦躁、生活非常辛苦。2011年近年关,被告汤某以要外出打工为由,用摩托车将原告周某送回娘家,并对原告周某父母讲“我不要这个婆娘”了。之后,被告汤某就再也没有去看望过原告周某。原、被告一直就处于冷战状态,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汤某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汤某不同意离婚。被告汤某性格内向,忠厚老实,言语不多,但并不因此表明被告汤某对原告周某有看法、有成见。被告汤某为家庭生活外出务工十分正常,也没有不对,几次用摩托车将原告周某送回娘家也是应其要求才送的。2012年2月1日,原告周某突然被其父亲接走,就再也没有返回被告汤某家中。被告认为,原、被告及双方的家人只要相互理解,消除一些不必要的误会,双方定会重归于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原、被告的性格都比较内向,两人在生活中交流较少。2012年2月1日,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
以上事实,有原告周某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是否准许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为标准。原、被告没有较大的矛盾纠纷,2012年2月1日开始的分居生活也没有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对原告周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性格均比较内向,生活上交流过少,是造成原告周某婚后离开父母突然感觉关心关爱过少的主要原因,被告汤某应该在生活上多关心体贴原告周某,以不断增加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双方就能重归于好,共创美好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汤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某国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