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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有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周某经营至尊客中西餐厅,欠下原告张某甲一万元整,并于2011年11月1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壹张,但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

被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法庭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某在息县城关息夫人大道南段经营至尊客中西餐厅,经营期间,由于资金困难,向原告张某甲借现金壹万元。借款后,被告周某于2011年11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壹张。原告张某甲多次追要,被告周某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壹万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张某甲持被告周某出具的欠条追要欠款无果的情形下,依法到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偿还借款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欠原告张某甲借款壹万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予交二审诉讼费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黎豫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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