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住所地:咸阳市X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献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长荔智高
审判员左广利
审判员严永锋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杜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