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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被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住所地:咸阳市X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献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长荔智高

审判员左广利

审判员严永锋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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