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州市X区朝阳办事处双济桥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蔡某甲,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蔡某乙(化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X区朝阳办事处双济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蔡某乙(化名)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X区朝阳办事处双济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5月8日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其已与被告庭外和解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X区朝阳办事处双济桥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龙智林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