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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北省随州人,住(略)。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郴州市X区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杨某为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李某克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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