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某某,又名贾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贾某某与李某某侵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2010)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贾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某某申请再审称: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找律师、花费误工等经济损失x元;请求对被申请人私砍、破坏的树木进行评估并赔偿。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一致。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某十日内为贾某某修建围墙并驳回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贾某某没有上诉,李某某上诉后,贾某某答辩认为,李某某上诉无理,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现贾某某申请再审,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其经济损失x元,由于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蔡靖
代理审判员王方剑
代理审判员方凯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衡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