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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被告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伍庆华,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女,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住(略)。

被告:熊××

原告王某与被告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2012年4月20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伍庆华、黄某、被告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3月31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北海市X路X号东大金星花苑BX栋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付6万元,原告履行协议书支付6万元给被告,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变更手续。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协助原告将座落北海市X路X号东大金星花苑BX栋X号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2、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认为签订离婚协议书是被迫签的,且被告没有支付完6万元给原告,不同意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婚后购置座落北部湾东路X号东大金星花苑BX栋X号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总价款155214元,已还贷款(含装修)120000元,产权归原告所有,余下贷款70000元由原告偿还,被告共有财产部分由原告补偿60000元给被告。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持证人是原告,共有人是被告,共有权人所占份额50%。原、被告已领取离婚证并各另重组家庭,2011年3月8日原告与银行结清贷款,2007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07)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已付离婚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屋补偿款30000元给被告,2008年12月22日原告委托其母亲与被告协商离婚协书所欠余款30000元,被告同意原告支付10000元了结案件,原告并于当天支付10000元给被告。被告至今没有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2012年4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离婚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民事判决书、收某、执行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协议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按协议书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原告已履行支付房屋全部补偿款,也还清银行贷款,被告应履行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熊××须协助原告将座落北海市X路X号东大金星花苑BX栋X号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王某名下,变更登记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负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4元,减半收某计1702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付还原告)。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志珍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谭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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