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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7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GB/01x,票面日期为2010

年5月28日,票面金额x元,出票人为南阳市宛城区佰信医药有限公司连锁六十二店,收款人南阳市健民医药有限公司益康销售中心,持票人为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将该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持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

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庆文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王宛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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