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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万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男。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10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万某某伙同尚建成(已判处刑罚)在驻马店市驿城区X街X巷交叉口处,采用撞车的手段盗走被害人窦某某现金1050元,盗走被害人陈某现金80元、价值300元的乐山生活超市购物卡一张。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于2010年3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4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积极参与、与同案犯分工配合,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应对本案承担与其责任相当之处罚。被告人万某某案发后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5日起至2010年7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辉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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