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文某。
被告文某,甲。
被告曹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文某甲、曹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9日以其与被告文某甲、曹某达成了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周树国
二O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廖拾金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某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