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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文某甲、曹某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文某。

被告文某,甲。

被告曹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文某甲、曹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9日以其与被告文某甲、曹某达成了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周树国

二O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廖拾金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某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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