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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谈某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1)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谈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1)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买戈良

审判员杜亚平

审判员连振华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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