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夏XX与被执行人陕西XX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某售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夏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第XX幢X单元X层X号。

法定代理人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陕西XX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夏XX与被执行人陕西XX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某售合同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XX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208元。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XX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房某、车辆等财产线索。另查:被执行人陕西XX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欠款案件较多。2012年5月4日,本院以(2012)莲执字第X号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陕西XX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存款12910元;2012年5月24日,本院以(2012)莲执字第X号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陕西XX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大街支行存款52002.9元;2012年5月25日,本院以(2012)莲执字第858-X号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陕西XX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存款48000元;2012年5月25日,本院以(2012)莲执字第X号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陕西XX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存款9723元。2012年6月5日,本院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5208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夏XX的法定代理人陈XX,陈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申请终结执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陈五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刘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