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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2012年3月5日,依法由审判员常维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5月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原告郑某的委托代理人崔学礼、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2011年3月26日,被告借其现金12500元,并给其出具了欠条。其多次催讨,被告不予给付。现请求被告偿还其借款12500元。

被告赵某辩称:其没有借原告钱,这12500元是原告在赌场上输给别人的,其在胁迫的情况下给原告打的欠条。事情的经过是:2011年3月25日,其和原告郑某、山某、七某、张某某、建某、海某等人在洞花沟小某介绍的一个人家里推二八杠。原告郑某一直坐桩,下场后,在场的人都赢,只有郑某说他输了12500元。第二天,小某又把他们这些人叫到郑某家里推二八杠。刚开始不久,郑某突然领五六个人闯进来,郑某叫其他的人出去,只留下其和张某某留在屋里,并把其和张某某的钱全部拿走,当场把张某某打昏在地。后这些人把其拉上一个黑色车上,先是到轵城小某十字路口,后又把其拉到轵城老瓷片厂的路边。其中一个人把其身上的约3000元拿走并威胁他。后他们又把张某某拉来,当时张某某昏迷不醒,他们说要把张某某拉到没人的地方打个半死,其更加害怕,郑某说他输了12500元,要求其把钱给他,其害怕把事情闹大,无奈给郑某打了张欠条。后其和张某某趁机逃走,并到轵城刑警队报案。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郑某现金壹万贰千伍佰元整(12500)借款人:赵某2011年3月26日”。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是原告逼迫其打的。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2年4月1日,济源市公安局轵城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载明:“2011年4月2日,赵某来我队报案称:其和崔XX一起参与赌博,在赌博过程中,郑某怀疑其作弊,就叫六七某人殴打崔XX,并让赵某打了一张12500元的欠条。”2、证人崔ⅩⅩ当庭证言,其称:大概去年割麦前,具体几月份其记不清了。其和赵某、小某、郑某在推二八杠。大概玩有半个小某,屋里进来七某个人,其还以为是派出所来抓赌了。后郑某叫其他人都出去,只留下其和赵某在屋里。郑某说其和赵某玩二八杠作弊了,他说他输了1万多,让其和赵某赔钱。郑某那帮人把其的手机以及身上的钱都拿走了,后又把赵某拉了出去。他们几个人便开始打他,大概过有一个小某,他们把其抬到车上,拉到轵城后路上。到那后看到了赵某。赵某让其看了一下他给郑某打的借条,说他给郑某打的,郑某让其和赵某还钱。其说行,后其和赵某借故去王屋山某酒店取钱的机会,趁机逃走。后其和赵某去轵城镇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现在还未有处理结果。赵某打借条的时候其不在现场,赵某和郑某是否有经济纠纷其不清楚。以上证据证明其并不欠原告钱,该借条是被告逼迫其打的。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公安机关并未有查证。对证据2认为证人所说的不属实,只有一点属实,就是被告打借条时证人不在场。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原告不予认可,且该证据系孤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3月26日,被告赵某为原告郑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郑某现金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借款人赵某2011年3月26日”。2011年4月2日,被告赵某到轵城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报案称:其和崔XX一起参与赌博,在赌博过程中,郑某怀疑其作弊,就叫六七某人殴打崔XX,并让赵某打一张12500元的欠条。另查,轵城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对赵某所报称的案件现未正式立案。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借原告郑某125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之间借款关系明确,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被告赵某返还借款125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借条是在原告的胁迫下出具的,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该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姚明珠12500元。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赵某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某,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常维帼

人民陪审员陶传霞

人民陪审员王卫红

二○一二年七某六日

书记员张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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