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环达汽车装配有限公司,住所地(略)西便门大街X号对过。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北京环达汽车装配有限公司(简称环达公司)因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1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环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邵长松,被上诉人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集通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中集通华公司是“车辆运输车上层踏板举升机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中集通华公司于2006年3月14日至5月1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双冲桥桥南底(南端)的停车场内,对环达公司被控侵权的五种型号的车辆进行拍照,并对拍照过程进行了公证。
根据中集通华公司拍摄的照片,被控侵权的五种型号的车辆的上层踏板举升机构均包括如下技术特征:设有上、下两层踏板和前、后端两对立柱,前端的立柱内有滑块式举升机构,后端的立柱内设有滑轮式举升机构,并且前、后端立柱的举升机构的末端与上层踏板连接。
环达公司认为被控侵权车辆的相关机构与本专利存在如下区别:1、立柱设置在上层踏板的两侧,而不是踏板的下方;2、立柱是六对而不是两对。中集通华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踏板下方”不仅是指踏板的下面,应理解为踏板旁边的下方;被控侵权产品虽然是六对立柱,但相对于本专利两对立柱而言,其多余的四对立柱不在考虑范围内。环达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六对立柱都有举升功能。中集通华公司认为两对立柱就能够完成举升功能。
中集通华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环达公司销售被控侵权车辆的销售价格为12.8或13.4万元;环达公司每辆车的销售成本是116920元,销售利润为11080元。中集通华公司为本案支付公证费3700元。
法院根据中集通华公司的申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与柳州市的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调查了环达公司销售被控侵权的车辆数量,共计506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有效性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中集通华公司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本专利的检索报告称未发行导致本专利丧失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技术文献,因此,可以不中止本案诉讼。
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四个技术特征。被控侵权车辆的相关机构与本专利相比,被控侵权车辆上的举升机构包括了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中集通华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中集通华公司用以证明销售价格的合同系其同案外人签订,并非中集通华公司单方行为,环达公司未提交证据作为否定中集通华公司合同价款合理性的证据,法院对中集通华公司证明其相关车辆销售价格的证据予以认可。对于,环达公司有能力却未提交否定中集通华公司提供的核价单的证据,且每辆车一万余元的销售利润并非超出常理,法院对中集通华公司主张的单车利润予以认可。由于本专利的专利产品是车辆运输车的上层踏板举升机构,在计算赔偿额的时候要考虑本专利产品在整个车辆运输车中所占的价值比例,因此单车利润可以作为计算本专利产品合理利润的重要依据。酌定因安装本专利产品所增加的利润占车辆运输车利润的三分之一。中集通华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属于调查、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全额计算在环达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某条第一、二某、第二某二某的规定,判决:(一)环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集通华公司本专利权的行为;(二)环达公司赔偿中集通华公司经济损失(含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一百八十七万二某五百二某七元;(三)驳回中集通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环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环达公司在本案答辩期届满前,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本专利权无效,一审法院应中止本案的审理;环达公司审查的运输车未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酌定被控侵权车辆单车利润不能令环达公司信服。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中集通华公司的诉讼请求。中集通华公司服从一审判决。